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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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8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有关人士认为,房地产价格是在一定状态条件下于某一时间点的价格,这一时间点用房地产价格方面的术语来讲叫期日、时点或基准日。房地产评估价格时点被称为估价期日、估价时点或估价基准日。
  估价期日不同于估价日期。估价日期是一段时间,是指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完成评估报告止这一段时间。通常估价期日会介于日期之内的某一天,或靠近估价日期的某一天。对于当前估价期日,一般要求离估价日的实施时间越近越好。比如,用于股票上市、银行抵押贷款等的房地产估价期日离股票上市日或办理抵押贷款之日越近越好,如我国国家证监委就规定估价期日不超过半年,香港要求不超过三个月。所以,有些估价报告书说明其有效期为半年,就是指使用估价报告的时间离估价期日不超过半年。顺便指出,用估价报告的有效期来说明上述问题的表述不准确,估价报告一旦签发、盖章就应有效,不应超出半年就将报告书失效。
  业内人士认为,估价期日不宜设定在将来,尤其是不能设在一二年甚至更长的将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房地产市场是变化的,其价格也是变化的,对未来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准确预测是极其困难的,任何人都不能断言自己预测的准确性;其次,房地产的估价是客观实在的,来不得半点虚假。该评估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是现实存在的,即使是当前存在,也不能说将来一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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