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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偿合同有失公平法院会支持吗 职工可据利润商涨工资

添加时间:2023年1月19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陈德文律师,石家庄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次性补偿合同有失公平法院会支持吗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合同,而合同明显显失公平的,那么一次性补偿合同有失公平法院会支持吗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的意愿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如果当事人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合同,而合同明显显失公平的,比如赔偿金额过高等的,那么一次性补偿合同有失公平法院会支持吗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一次性补偿合同有失公平法院会支持吗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很难,一般是不会做出这种认定的。当然对方是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撤销的。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综上,一次性补偿显失公平的,合同的当事人可提起撤销之诉。

  二、合同的撤销权如何适用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但是,《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在撤销权行使的起算点上是有所出入的。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行为有所不同。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民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其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撤销权属于民事权利,其是否行使取决于权利人,权利人当然可以放弃其撤销权。

  由此可见:合同的撤销权适用《合同法》将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为期1年。超过一年,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一次性补偿合同有失公平法院会支持吗的相关内容。综上,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很难,一般是不会做出这种认定的。当然对方是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撤销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职工可据利润商涨工资

  核心提示:广东新现象,职工可据利润商量涨工资。今年九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规定,集体协商时,职工一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企业则可以根据年度亏损或者利润下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同时,职工与企业双方还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奖惩、裁员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并可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

  被派遣劳动者 依法享集体协商权

  修改稿明确,开展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一方产生集体协商代表、不得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同时,职工不得违反劳动纪律不上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进行集体协商时,职工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3-9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除出现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解散、改制等重大情形外,集体协商每年不超过一次。集体合同9期限为1-3年。另外,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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