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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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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撕毁合同后还存在违约行为,如何处理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的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3年1月4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陈德文律师,石家庄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双方撕毁合同后还存在违约行为,如何处理

一、双方撕毁合同后还存在违约行为怎样处理

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但参照《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为同种,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抵销;若双方所负为不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此外,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的多数,在双方违约情形下,会发生更为复杂的连带或按份,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故意违约实际上是对自己允诺的违反,当事人的过失违约也是对他人权利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违约后果的形成都介入了违约方的主观因素,违约方应对其主观因素介入以后的违约后果承担,承担的范围也应受其主观心理状态变化以后的预见的限制方为公平。而在违约方没有过错的情形下,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心理状态没有变化,违约后果的发生与违约方的主观因素没有联系,故违约方的赔偿仍应受限于订约时的预见即可。由于在一般情形下,随着信息占有量的增加,违约方在违约时所可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往往要大于订约时,而在违约方主观上对违约行为存有过错的情形下,再让违约方承担的赔偿受限于订约时的预见,这种限制,无疑是为违约方提供了一次不当的保护,而对于守约方来说,则极为不公平。

二、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

《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最先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及美英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将该制度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主要考虑到双方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三大区别:

1、过失相抵适用于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领域,而双方违约适用于债务不履行领域;

2、过失相抵是互负损害赔偿时的抵销,而双方违约的承担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实际履行、强行补正及支付违约金等其他方式,不同方式之间有时并不能抵销;

3、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

以上知识就是对“双方撕毁合同后还存在违约行为怎样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的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的效力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违约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哪些情况要承担违约

要承担违约的情况如下: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粮棉歉收,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即视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

5、债权人延迟。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

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

债权人受领拒绝或者受领不能。

所谓拒绝受领,是指对于已提供的给付,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受领。所谓受领不能,是指债权人不能为给付完成所必需的协助的事实,包括受领行为不能及受领行为以外的协助行为不能,系属债权人于给付提出时不在家或者出外旅行或者患病,无行为能力人因缺法定代理人不能受领,纵令债权人于其他时刻或者在其他条件下得受领该给付,仍不失为不能受领。

以上知识就是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的效力的法律规定有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合同中约定违约的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合同法中关于违约承担的情形。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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