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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要约的特点是什么 合同订立的程序阶段

添加时间:2023年1月4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陈德文律师,石家庄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效要约的特点是什么

  核心内容:要约有效特点是什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向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要约要有明确内容,要约到送达到受要约人。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有效特点


  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合同订立的程序阶段

  我们生活中离不开合同的存在,它是权益的保障。买房买车都要签订买卖合同、找工作要签订劳动合同、租商铺要签订租赁合同等等。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合同订立的程序阶段有哪些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合同订立的程序阶段一:要约


  要约定义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合同订立的程序阶段二:承诺


  承诺定义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综上所述,合同订立的程序阶段分为两部分: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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