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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案例:1600吨大蒜拒赔案例 股权转让签名虚假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添加时间:2023年1月4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陈德文律师,石家庄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案例:1600吨大蒜拒赔案例

  一、案情简介


  某某人民保险公司于1997年9月17日承保了汕头食品有限公司1,600吨大蒜,承保险别为出口货运一切险,航程为海南三亚至马来西亚。


  1997年9月25日,该轮到达马来西亚斗湖港。由于此时马来西亚发生森林大火,烟雾弥漫,致使该轮30日才靠泊卸货。10月6日卸货完毕,发现有600吨大蒜发霉变质,被马来西亚卫生局全部没收并销毁。因此被保险人向人民保险公司索赔40万美元。


  二、案情分析与争议处理


  人保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这1,600吨大蒜最初是由连云港C公司销售给S物资供应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这批大蒜于1997年8月24日由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K;轮从连云港运至防城港。8月29日;K;轮到达防城港,在该港停留一个多小时后即离港驶往马来西亚斗湖。航行途中,该轮因主机故障就近折返三亚港维修。此批大蒜在三亚重新办理出境联检手续时,因其所提供的防城港海关出口联检等手续系伪造,而被三亚海关没收,并由海南J拍卖市场于1997年9月17日拍卖给海南实业有限公司。


  1997年9月16日,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和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此批大蒜的协议,并约定由后者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9月17日,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就此批大蒜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口货运一切险。


  97年11月1日,保险公司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此批大蒜是低值高保,汕头X食品公司旨在骗取巨额保险赔款。根据这一线索,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先后赴连云港、湛江、海口、三亚调查取证,取得了三亚海关对此批出口大蒜的一份证明。该份文件证明;K;轮在9月18日离开三亚时,没有在三亚海关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及联检手续,并且三亚海关从1997年9月18日至1998年1月20日为止都未曾办理过大蒜的出口报关业务。


  此外,经过努力,保险公司先后得到了被保险人的运输协议、购货协议、载货船舶没有中途港的证明等文件。


  从三亚海关的出境监管记录上可以看出;K;轮于9月18日从三亚港驶往深圳,而非马来西亚。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汉JH轮船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规定装货港为三亚,目的港为东马一个安全港口。另外再加上没有任何中途港的补充协议,这后面两个文件就排除了;K;轮挂靠其他港口的可能,而这又和三亚海关的出境监管记录自相矛盾。


  因此,根据以上证据,可以推定此批大蒜出口到马来西亚没有办理过出口报关手续,此次货运纯系走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其违背了合法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故保险合同不成立。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予以拒绝。





股权转让签名虚假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20万元股权,原告认为属于自己,被告则说原告是空股,法院经查明股权转让协议非双方真实签名,最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拥有公司股权。



  2004年4月19日,王女士出资20万元与张某等人开办洛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王女士发现自己的20万元股份变更到了李某的名下,但王女士并没有签订过任何变更股份手续,于是,王女士将矿业有限公司和李某告上了法庭。但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王女士在公司只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其要求确认在公司的20万元股权,属无理要求;2004年10月13日,张某收取李某20万元现金交公司账上,将原告空股股东名字取消,吸收姜汉卫为新股东,制造了股东转让协议和收款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04年8月26日,洛阳某矿业有限公司给王女士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是真实的。同年10月13日,王女士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均不是王女士和李某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亲笔签名,该协议无效,原告王女士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矿业公司辩称的王女士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的辩论意见,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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