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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如何正确区分 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2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陈德文,找大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约与要约邀请如何正确区分

  核心内容: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体现在效力不同、目的不一样和成立条件差别等方面。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一、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当事人可能愿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为要约邀请。






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对别人发出要约,也时常作出承诺,但是有时候当我们当初想要订立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就会存在要约撤销和撤回的问题,而这两者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要满足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最新要约撤销规定吧。




  一、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16条规定:;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要约撤回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邀约撤销发生在邀约生效后,而邀约撤回发生在邀约生效前。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要约撤销规定有关的内容,相信您阅读了以后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要约的撤销和撤回要满足的条件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希望您根据自己的情况审慎处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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