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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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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转租合同的注意事项 投保人未如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以不予赔付吗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4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陈德文,找大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签订转租合同的注意事项

  相信不少人刚出来工作在异地都是选择租房子,而在找房子时会出现二手房东的情况,这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有关于转租的问题了。生活中很多因为转租而产生纠纷的,所以我们很有必要了解关于签订转租合同的注意事项的法律知识,接下来一起跟着看下文吧。




  一、签订转租合同的注意事项

  1、查看二房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和大房东签定的租赁合同;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


  8、应对提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二、房屋转租合同范本

  转租人 :


  承租人 :


  当事人就房屋转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租人经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于 房屋 平方米转租与承租人为居住使用而承租人依约承租相应。


  第二条 转租期限:自 起,至 止计 年。


  第三条 租金:


  1. 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每月 日以前缴纳。


  2. 保证金人民币元,于转租期满交还房屋时无息返还。


  第四条 使用转租房屋的限制:


  1.本转租房屋系供住家之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转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转租房屋。


  3.乙方于转租期满应即将转租房屋腾出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费用或任何费用。


  4.转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5.转租房屋有改装设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转租房屋时并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 危险负担: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使用转租房屋,除因天灾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过失致转租房屋损毁,应负损害赔偿


  之责。转租房屋因自然的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 房屋转租协议书范本


  第六条 违约:


  1.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转租房屋,或拖欠租金达两期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不待转租期限届满,甲方得解除租约。


  2.乙方于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之竖日起,乙方应按照每日 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特约事项:


  1.转租房屋的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水电费自行负担。


  2.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放弃,可由甲方处理。


  3.本合同转租期限未满,一方拟终止租约时,须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 份为凭。


  转租人:


  承租人:


  年 月 日


  三、房屋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违章建筑的转租。


  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此时转租合同由于基础法律关系的丧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据。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超过建筑物使用期的转租合同。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建筑物的使用期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相关,一般是70年,超过部分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收回或者继续缴纳使用费,房屋转租合同无效。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交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合同也会因此而无效。


  由此可见,房屋的使用者在签订转租合同时,应查明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只能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签订转租合同。如果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属于无效,作为次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不过,如果因为转租人的原因导致次承租人的租赁权受到损害的,次承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的约定,要求转租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签订转租合同时需要谨慎,涉及到的事项会比较复杂,所以要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有违约等等事项。如需了解更多关于签订转租合同的注意事项的法律知识,欢迎登陆,将提供免费的法律知识。





投保人未如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以不予赔付吗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肯定都买过保险,买保险也是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这个保险也分很多种类型需要我们及时去缴纳保险费用,不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投保人未如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以不予赔付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投保人未如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以不予赔付吗

  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一般是长达几年或者几十年的长期合同。因此,保险费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不断的支付,中间不能间断。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保险法对投保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规定的法律后果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即保险法对投保人超过约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规定了60日的宽限期。对超过这60日仍不支付保险费,才规定了法律后果,即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来折抵投保人未交的保险费,因为保险金额的大小与交纳保险费的多少是成正比的。但是,如果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对不按期支付保险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另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二、投保人要求退还保险费的规定

  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在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三、投保人如何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


  1、保险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因为保险开始前,保险人还没有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给投保人。但是,投保人应该向保险人支付必要的手续费。


  2、保险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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