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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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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搜集哪些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三种类型

添加时间:2021年3月14日 来源: 厦门债务合同律师   http://www.zhbjhtls.com/

  陈德文,找大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搜集哪些证据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搜集哪些证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常都是关乎合同成立生效的依据,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合同出租房有没有违约的情形,即双方当事人违约情形的认定,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搜集的证据知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三种类型

  核心内容: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三种类型分别是:一是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二是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三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接下来将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三种类型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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