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文,找大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延伸阅读: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
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处理财产险合同纠纷需注意哪些细节在实际生活中,财产险一般投保的是一个财产地址,财产地址内的被保险人的财产属于保险范围。通常是一个厂房、一个仓库、一栋楼房等等。财产险出险事故一般都是由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本文为您整理介绍处理财产险合同纠纷需注意的火灾事故定性问题、火灾事故的损失确定问题和受损财产是否为保险范围的问题。
火灾事故的定性问题
火灾事故的定性一般由消防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火灾事故报告,是被保险人原因,还是第三方原因,还是有故意的纵火行为,消防部门都会作出一个权威结论。被保险人原因和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火灾是属于保险范围。律师要首先取得火灾事故报告,然后再结合保险单、保险条款进一步分析。
火灾事故的损失确定问题
火灾事故中的损失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库存产品等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的损失如果可以收集到相关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明细帐等凭证是最好的,但往往相关的凭证、帐簿在火灾中一并烧毁,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审计确定损失。
第二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
机器设备损失的争议在于设备的价值、折旧、报废还是维修、是否有残值等等,损失可以由第三方检测确定。
第三种:房屋建筑物损失
厂房、仓库、办公楼等房屋损失的争议在于是修复还是重建、重建的工程造价等,被保险人主张重建的,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检测鉴定,如果鉴定为危房那确定是重建无疑的。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评估的工程造价有异议,且差距较大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重新预算。
受损财产是否为保险范围的问题
1、租用的厂房
投保人以租用的厂房、仓库、办公楼投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出险后属于保险范围。
2、租用的机器设备
投保时将租用的机器设备列明在被保险财产清单中的,出险后属于保险范围。
3、他人存放的财产
如果与被保险人有利益关系的是属于保险范围。
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应重点把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就要从权属关系、利害关系上加以证明。